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各级党政部门要遵照
《条例》的有关规定,围绕企业进入市场,本着政企职责分开,“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原则,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搞好服务工作。各级党政部门均不得要求企业设置对口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制止一切向企业摊派的行为。企业所在地政府要积极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进行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的改革,为企业进入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三、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点是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各级政府要遵照
《条例》的规定,不折不扣地把经营自主权下放给企业,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要加强法制观念,对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上级政府要按
《条例》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企业经营自主权真正落实到企业。
四、企业要充分运用
《条例》赋予的经营自主权,主动地进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进行竞争。要增强自负盈亏的责任感,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
要强化自我约束机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要敢于和善于运用
《条例》提供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要把贯彻执行
《条例》与推进技术进步、强化内部管理、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强化内部配套改革,改进经营管理方式,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五、企业贯彻落实
《条例》要紧紧依靠广大群众。有关改革的大事,要充分与职工商量,发挥职代会的作用,群策群力,做好各项工作。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都要转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开展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支持厂长的工作,保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要抓紧制定贯彻
《条例》的实施办法。在今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
《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尽快制定
《条例》的实施办法,经国家体改委的国务院经贸办审核后下发,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抓紧制定
《条例》的实施办法和配套的规章制度,与国家体改委、经贸办联合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