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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七)对劳动管理工作中取得成绩的企业和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职工招用

 第八条 企业可以有计划地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职工,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还可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招用临时工。
 第九条 企业招用合同工,招聘技术、管理人员和招用临时工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十条 禁止企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十一条 企业对招用的职工应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或技能培训。特别工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对技术要求高的,应当逐步形成专业化的技术职工队伍。
 第十二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贯彻平等、公开、竞争的原则,择优录用。
 第十三条 企业可以招用外地人员,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手续。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企业招用合同制职工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期限;
  (二)应当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劳动纪律;
  (五)工作时间、休假;
  (六)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七)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九)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企业招用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在试用期满后,符合招工条件的,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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