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压力容器产品设计总图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无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
2.加盖的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已作废;
3.加盖的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为复印形式;
4.标题栏内未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三)由于设计不当,出现质量事故或造成产品爆炸事故。
(四)压力容器产品设计严重违反现行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难以挽回损失的。
(五)违反本规则第八条(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要求,又不认真改正的。
(六)将《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涂改的.
第三十一条 伪造《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私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者,应予以取缔,压力容器产品设计予以作废,并由其主管部门或地(市)级劳动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侵权行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必须保持各级设计人员相对稳定,如确须变动,必须按规定报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同时每年变动人数不得超过原批准人数的20%。对于新调入的人员,必须进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以及本职工作范围应具备知识和能力的考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确认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三十三条 设计单位改变名称、地址、改变设计技术负责人或审核(定)人员,必须在三个月内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部门和备案机构报告。改变设计单位名称或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应重新刻制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并按第二十一条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取得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如需扩大类别或品种范围,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设计单位应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同时抄报备案机构。报告中应明确提出:
1.要求扩大类别或品种范围的理由以及可行性论证资料。
2.要求扩大的类别或品种范围名称以及代表性产品名称。
3.承担设计任务人员的详细名单。
4.设计手段和技术装备条件。
5.代表性产品的设计方案和设计图样。
(二)《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部门,经与同级备案机构协商,如确认受理,可准许其设计两种有代表性的压力容器产品,并由批准部门办理设计图样准予试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