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颁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通知[失效]

  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安排审查,审查内容可参照第三章有关要求,由主管部门制订细则。
  设计单位逾期不提出更换《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申请或审查时未予通过,经原批准部门确认,即失去设计资格。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有效期的单位,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至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并取得原批准部门的书面同意,同时抄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副本持有单位。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设计单位取得设计资格的有效期内,每一类别、品种至少设计一项,否则应停止该类别或品种产品的设计资格。
 第二十四条 更换《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基本要求。
  (一)设计单位应认真进行五年来设计工作的总结,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五年来压力容器产品设计中有关安全质量方面的问题分析和评价;五年来设计压力容器产品一览表;贯彻执行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的情况;执行本规则的情况等。
  (二)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部门组织审查,同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派代表参加。对非部属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更换《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审查,国务院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必要时可派人参加。换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审查,还可邀请制造厂或使用单位的代表参加。
  (三)审查的重点是: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压力容器产品设计质量;设计人员的考核;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实际运转情况,主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用户、制造单位和劳动部门驻厂监督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反馈的意见等。
  (四)核查每年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和备案机构所报送的年度综合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五条 由审查组写出《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更换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批准部门,对符合更换条件的单位,应按照本规则第四章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并换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设计单位应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印章事宜。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计资格审查和设计单位的管理。
  (一)加强对设计资格审查组的领导,充分发挥审查组的作用。审查工作必须坚持原则,掌握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遵守纪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