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审查组的审查内容
(一)听取单位的基本概况和整顿、自检汇报,核对《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申请书》内容;
(二)核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资格;
(三)检查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和各种设计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抽查考核各级设计人员;
(五)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
(六)检查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
(七)核查工作机构和工作场所的适应能力以及有关职能科室和相关部门保证设计工作正常进行的能力;
(八)审阅用户及实施质量监督检验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对设计质量的反馈意见,检查设计单位为用户服务的情况;
(九)检查近几年来主要设计项目的设计质量及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审查组在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审查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写出审查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审查基本情况;
(二)审查内容;
(三)初步审查结论性意见;
(四)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审查组成员名单。
第十七条 审查结论分为三种情况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1.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已建立、健全,并已经过实际考验,运行良好;设计管理制度完善,并能严格执行;
2.有专门的设计机构,并能适应设计工作的需要,工作场所条件好;
3.具有与申请类别、品种范围和工作任务量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各级人员配置比例、数量和资格符合要求;
4.设计质量好,提供审查的设计文件具有代表性,且产品经实际生产证明,达到设计要求;
5.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齐全,并严格执行;
6.设计手段齐全,技术装备能满足设计工作需要。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基本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1.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已建立、健全,经过初步实际运行考验;设计管理制度比较完善,且能执行;
2.专门的设计机构已建立,并能适应设计工作需要,但工作场所条件一般;
3.具有与申请类别、品种范围和工作任务量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各级人员配置比例、数量和资格基本符合要求;
4.设计质量较好,提供审查的设计文件具有代表性,经实际生产证明,虽存在一些安全质量问题,但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且能认真负责地处理设计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