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1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关于颁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通知
劳锅字〔199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压力容器设计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重要环节之一。我部在贯彻《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过程中,经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建立了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认可制度,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了进一步加强压力容器设计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现颁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请你们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十月九日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认可与管理水平,加强对压力容器设计安全监察,根据国务院《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设计以下各类压力容器,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
2.超高压容器;
3.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的承压罐体(以下简称压力槽、罐车)及其支承、固定和稳定性等安全技术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按照本规则附件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表》执行。
气瓶的设计,不办理设计资格认可,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产品设计文件审批。
第三条 对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认可和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严格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合理规划和布局工作;并对本部门(系统)的设计单位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掌握和坚持审查工作,保证设计工作和产品设计的质量。劳动部门应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认可。按分级审批的原则,实行逐个申请、审查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