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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各级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对违纪者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要按照国家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人事部门办理的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监察部门对政纪案件处理后,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报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结案,并按规定办理立卷、归档、呈报、备案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 被调查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妨碍案件查处和执行的,属于国家地震局系统的监察对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属于非国家地震局系统的监察对象,监察部门可以将其防碍案件调查的事实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建议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监察部门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者检举、控告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者检举、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单位主管监察工作的负责人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及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四十六条 监察人员在查办案件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概念的含义是:
  (一)“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重要案件”和“重要、复杂的案件”是指涉及国家地震局所属部门及其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局直属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案件及案情复杂、情节严重的案件。
  (三)“期限”,指监察部门查处政纪案件应当遵守的时间。凡时间计算,均不含当日和在途中时间;遇有法定节假日自然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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