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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各级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实施办法

 第十条 初步审查后,应当写出初步审查报告,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对所犯错误应令其检查,退回有关财物等,并予以了结;
  (二)认为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但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三)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立案。
  (四)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重要、复杂的案件,监察部门可以会同本单位有关部门共同立案。
 第十二条 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或部门和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或部门。但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对重要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并报国家地震局审计监察司备案。
 第十四条 政纪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国家地震局审计监察司备案,但至迟不得超过一年。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

第三章 调查

 第十五条 政纪案件立案后,应当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无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
  严格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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