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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各级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实施办法

国家地震局各级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实施办法
 (1992年8月31日 国家地震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地震系统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工作规范化,依法正确、及时地查处政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及监察部制定的《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本单位监察对象的政纪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察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查处理政纪案件,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坚持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行政监察同单位、部门领导监督相结合,监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七条 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立案

 第八条 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三章关于各级监察机关的管辖的规定,分别受理下列涉及本单位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
  (二)上级机关交办的;
  (三)有关部门移送的;
  (四)行为人自述的;
  (五)监察部门发现的。
  行为人和检举、控告人口头陈述的,监察机关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陈述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九条 受理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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