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换发企业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
(国资产权[2005]636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中央企业:
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办理规则》)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国资产权[2004]1255号)的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决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换发国务院国资委印制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表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产权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产权登记既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重要手段,又是“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基本前提。对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换发产权登记表证是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加强产权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表证的换发工作,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所出资企业为单位向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申办换发产权登记表证。
三、换发产权登记表证工作自2005年7月1日起开始,至2005年12月31日结束,原有产权登记表证至2005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
四、已办理产权登记,且原登记事项未变化的企业,分两种情况换发产权登记表证。
在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可持原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2004年12月31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定的财务报告、出资人有关情况等文件资料,以最近一次产权登记数据作为新的占有登记数据直接换发产权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