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受理范围(试行)》和《国家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范围(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新修订的《
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提出作了重新规定,同时细化和明确了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及时限。为了推进《
信访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减少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根据《
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职责,我委制定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受理范围(试行)》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范围(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阅。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受理范围(试行)
一、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对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立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计划生育统计、人口计生宣传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人口计生机构人事、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等工作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