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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颁发
《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
  为了鼓励会计人员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调动广大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荣誉感,表彰他们献身会计事业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的贡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88]38号)精神,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拟在今年为中央国家机关从事会计工作满30年的现职会计人员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以下简称荣誉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范围
  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属于会计专业职务评聘范围,持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现职会计人员。
  二、财会工作年限
  (一)财会工作年限,系指从事财会专业工作时起至2004年12月底止的累计周年数。
  (二)会计人员从事财会工作因以下情况曾离开财会工作岗位,除第一项者外,累计时间不超过10年可连续计算财会工作年限:
  1、因冤假错案调离财会工作岗位的;
  2、经批准脱产学习的;
  3、“文革”期间,因下放劳动等离开财会工作岗位的;
  4、组织分配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计划、统计、物价等与会计相近专业工作的。
  (三)现在从事财会工作的会计人员,曾有一段时间从事与财会工作相近专业工作的,原则上可将从事这些工作的时间作为从事财会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四)1997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底前已办理离、退休的会计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颁发荣誉证书。离、退休时,其从事财会工作年限不足30年,离、退休后仍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聘用继续从事财会工作的,其财会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达到规定年限后,由原工作单位申报颁发荣誉证书。
  三、审核验发
  (一)荣誉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义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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