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和理财学。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第十二条 国管局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考试考务规则;
  (二)公布考试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
  (三)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组织实施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阅卷等相关考务工作;
  (四)落实考场和考务人员,监督检查考试纪律;
  (五)考试结束后30日内,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上半年1月份报名,5月份考试,下半年8月份报名,10月份考试。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当年有效,逾期成绩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 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人员),要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报名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国管局指定的地点报名。
  第十五条 考试人员(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可免试科目外),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必须全部合格,才能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各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查,确认填写内容真实后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申请人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持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