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做好当前夏粮收购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粮办财[2005]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夏粮收购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发银传[2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及时与当地农发行沟通、协调,切实做好今年夏粮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收购主渠道作用,保证夏粮收购的顺利进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做好当前夏粮收购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加快贷款企业的资格认定。各分支行在确认国有粮食企业贷款资格方面,既要考虑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又要考虑方便农民卖粮。当前为确保早籼稻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一些正处于改革改制过程中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有法人资格已注销,新的法人实体尚未建立的,农发行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由当地政府牵头,督促有关部门尽快确认改制企业的粮食收购资格,并尽快确认其贷款资格。对尚未进行企业改革改制的地方,如在一个县范围内没有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要会同粮食主管部门抓紧向当地政府汇报,确定几个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承贷主体,承担当地的早籼稻收购任务,确保早籼稻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准确把握贷款条件。各分支行在企业贷款风险承受能力的掌握上要因企因户制宜,实事求是,尤其是对自有资金比例、企业经营风险准备金比例的要求,不能搞“一刀切”,不要规定固定的比率,要一企一策,主要是通过信贷杠杆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逐步树立自担风险意识;企业有效资产只要全额办理抵押的,就要及时发放早籼稻收购贷款。除总行贷款办法规定的条件外,不得增加额外的贷款条件。企业具有真实有效的销售合同是贷款优先支持的条件,不得作为贷款的必备条件。
三、严格收购资金贷款的封闭管理。要对早籼稻收购资金贷款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早籼稻发放的贷款继续实行购贷销还的管理办法。基层行和管户信贷员要对企业收购资金贷款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管,因信贷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而发生的贷款损失,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各行按目前市场价投放的早籼稻收购贷款,因市场价格波动出现亏损未收回的贷款,不追究贷款行和当事人的责任。基层行要设置辅助台账,单独反映监测早籼稻收购贷款发放及企业早籼稻库存情况,同时督促企业将新收购的早籼稻单独管理,对出现的价差亏损及其占用贷款,要及时向当地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