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性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性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5]246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性质以及相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法〔2005〕9号)收悉。经商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函复如下:
一、
排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
电力企业所缴排污费不计入上网电价之内,由企业自行消化。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