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补充通知
(司发通[200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缓解西部地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人员补充不足的实际困难,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政策倾斜力度,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司法部决定在《
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电[2002]第2号)确定的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条件地方范围扩大至西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市)。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这些地方可以将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附件: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补充名单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补充名单
云南省(2个):
腾冲县
宣威市
贵州省(23个):
修文县
开阳县
息烽县
清镇市
花溪区(贵阳市)
红花岗区(遵义市)
遵义县
汇川区(遵义市)
绥阳县
湄潭县
凤冈县
余庆县
仁怀市
赤水市
桐梓县
西秀区(安顺市)
平坝县
钟山区(六盘水市)
毕节市
黔西县
金沙县
铜仁市
万山特区(铜仁地区)
四川省(18个):
盐边县
平武县
市中区(广元市)
元坝区(广元市)
青川县
剑阁县
沐川县
营山县
西充县
宜宾县
长宁县
高县
筠连县
兴文县
珙县
渠县
汉源县
巴州区(巴中市)
重庆市(4个):
忠县
南川市
涪陵区
潼南县
陕西省(27个):
神木县
榆阳区(榆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