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有最近连续五年以上的试验观测数据和研究成果。
4、依托单位是研究单位、大学或业务机构,并有稳定的经费支持和科研技术队伍。
5、应具有一定面积的试验观测场地和生活设施用地的土地产权或30年以上的长期使用权,具有一定面积的生活、实验用房。
6、具备较好的后勤基础条件,并且具备稳定的电力、方便的交通和安全快捷的信息传输等条件。
三、申报方式
申报新建国家野外站统一由野外站主管部门向科技部申报。
1、野外站首先通过依托单位向所属主管部门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科技部申报本部门推荐的野外站。
四、注意事项
1、请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领域国家野外站布局分区图”(从www.chinalab.gov.cn下载),每个分区最多只推荐一个野外站。科技部将根据规划布局,按照宁缺毋滥的原则,择优遴选出最多不超过63个国家野外站。
2、国家野外站试点站无须申报。
3、申报时采用:“××(野外站所处的地名)××生态系统(或大气成分本底、特殊环境与灾害)国家野外站”的名称申报。例如,沈阳农田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站、瓦里关大气成分本底国家野外站等(仅举例说明,不代表是否已正式入选)。
4、各主管部门向科技部申报时应提交本部门的审核推荐意见和推荐野外站的排序,同时还应提交每个野外站的:
①申请书;
②平面示意图(注明经纬度,在平面图上标注主要的基础设施和试验观测场地);
③不超过10分钟的反映野外站主要类型特征、工作和生活设施、仪器设备、实验室和观测场地等状况的录像;
④不超过10张的照片;
⑤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光盘。
5、两个单位共建的野外站,需两个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
6、两个野外站联合申报国家野外站,必须具备地理位置接近、野外站代表类型相同、研究的科学问题一致等条件,并以一个野外站为主进行申报。需要两个野外站的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
7、《申请书》(格式见附件)用A4纸、仿宋4号字打印,一式15份,并加盖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
8、申报工作自本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申报截止日期(以收到时间为准)为2005年7月25日。逾期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报告将不予受理。
9、申报工作结束后,科技部将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以书面评审、野外站汇报演示和答辩、现场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请相关野外站做好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