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五)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进入物流中心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申请书(样式见附件3);
(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股权结构证明书(合资、合作企业)和投资主体各方的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七)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八)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
(九)物流中心内所承租仓库位置图、仓库布局图及承租协议;
(十)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对经批准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样式见附件4)。
第三章 物流中心的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物流中心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中心。
第十五条 中心内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
(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第十六条 中心内企业不得在物流中心内开展下列业务:
(一)商业零售;
(二)生产和加工制造;
(三)维修、翻新和拆解;
(四)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五)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六)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第十七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及中心内企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
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监管
第十八条 海关采取联网监管、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实施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