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下情况,海关给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1、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
2、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
3、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国产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
(二)以下情况,海关不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1、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
2、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进口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
3、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B型)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往来。
第三十条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税收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管理办法办理收付汇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下列货物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一)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
(二)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
(三)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第三十二条 物流中心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A型、B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