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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六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四)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六)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万美元;
  (七)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
  第七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二)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六)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
  (二)市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
  (九)物流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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