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推广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5]6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总局研究决定,2005年要继续做好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推广工作,重点是在未完成推广省级集中模式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国税局(上海、西藏除外)。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目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究实效,加强管理、保障安全”的税收信息化建设方针,总局确定在今年年底、明年年初基本完成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在全国以省级数据集中模式的推广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按照“拉平应用,补位归位,夯实基础”的工作思路,逐步提升现有各类税务主体应用系统层级,实现省级集中,在全国初步形成一个规范、简明、整齐的应用格局;同时解决应用缺位、技术体系缺位等问题,进一步完善硬件、网络、安全、运维、软件架构等基础平台的建设。
二、综合征管软件推广运维工作分类
各地综合征管软件的推广,应在总局统一的进度要求下,因地制宜进行。
(一)青岛、厦门、大连等计划单列市,由于本身已经数据集中,因此,推行工作的重点就是软件版本的升级和数据库平台的迁移。
(二)山东、福建、江西、湖北等已实现全省范围内地市数据集中的单位,推行工作的重点就是省级数据集中,然后再进行版本的升级。
(三)黑龙江、吉林、辽宁、陕西、重庆、四川、天津等省市的工作重点要放在省级数据集中上来;对于已上线的地市,省集中时要考虑软件版本的升级和数据库并库;对于未上线的地市要考虑数据的录入。
(四)宁波、江苏、山西、广东等使用自有软件的单位,首先要做好自有软件与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差异分析、接口分析和数据量分析,并决定以往征管数据进入综合征管软件的方式是录入还是转入。
(五)已经按照总局要求以省级集中模式完成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推行工作的单位,工作的重点是提高数据质量,深入进行数据分析利用。
三、综合征管软件上线前应完成的工作
(一)总局计划完成的前期准备工作
1.完成试点,软件定版。目前,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正在进行34个遗留问题的修改。待修改完成后,将组织回归测试;同时完成河南、浙江等2省第一批单轨运行的试点工作。总局将抓紧组织对软件进行评审,完成定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