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集体作出违法违纪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的,根据各自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对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成员分别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清责任、区别对待,严肃执纪、违纪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严格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定性量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分级负责,按职责分工办理,对需要进行批评教育的,由党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对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同级人事部门。
第十条 对依照本实施细则实施责任追究受到通报批评的领导干部,当年不得考核评优及评选先进;受到组织处理的,当年不得晋升职务;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单位反腐倡廉工作成绩突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林业局机关及直属单位。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林业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党组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林发[1999]16号)、《国家林业局党组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林发[2003]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