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2005年6月24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1998]16号)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的新要求,以及《中共国家林业局党组驻国家林业局纪检组监察局关于落实中央〈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意见》(林发[2004]13号),按照“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以及“坚持从严治党治政”、“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和“党风廉政建设与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的要求,结合林业建设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为进一步明确国家林业局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切实加强林业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责任内容和责任分解
第一条 国家林业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国家林业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纠正林业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林业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指导责任。局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示、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国家林业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和措施,提出林业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