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局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要全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特别是党的先进性建设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和林业业务知识,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领。
(三)坚持用先进性标准对党员进行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督促党员履行义务,并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严格按《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内容和职责开展党内监督,特别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宣传典型,激励广大党员和群众爱岗敬业,为加快林业发展贡献智慧。
(六)做好党员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开展优良传统、形势任务和职业道德教育,推进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保持单位稳定,努力建设和谐机关。
(七)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八)协助上级组织管理所属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所属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评议,并对所属干部、职工的使用和奖惩提出建议。
(九)教育和监督党员、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十)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合法地开展工作。
(十一)结合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制定和完善党组织先进性建设的制度、机制和措施,及时总结先进性建设的经验,做好评优评先工作。
坚持党员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党组织的书记为本单位党组织履行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党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对分管部门党的工作负领导责任。
局直属机关党委配合地方党组织,加强对京外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的指导,每年召开京外直属单位党建工作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