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
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园发字[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切实贯彻依法行政,确保《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就实施该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是森林公园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广泛宣传,严格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事。
二、经国家林业局授权,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即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具体承办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主要负责受理申请、审查材料、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为国家林业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提供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好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审批的申报工作。同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导申请人做好上述审批项目的申请材料的准备工
作,对申请事由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是国家林业局决定行政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该意见为正式文件或加盖公章的文字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意见应包含设立该国家级森林公园是否符合本省(区、市)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申请人是否拥有对公园范围内森林风景资源统一规划和管理的权利;经营管理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同意其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二)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意见应包含申请撤销的理由是否属实;是否同意其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
(三)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意见应包含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本省(区、市)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合并后的经营管理机构职责是否明确、顺畅;属扩大经营范围的,申请人是否拥有对森林风景资源统一规划和管理的权利;属缩小经营范围的,是否会导致森林公园质量等级的下降;是否同意其合并或者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
(四)国家级森林公园变更隶属关系,意见应包含申请变更隶属关系的理由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当地林业发展规划;是否会影响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是否同意其变更国家级森林公园隶属关系。
四、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需要专家实地考察的,国家林业局将在规定时间内,委派2名以上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委员进行实地考察,并向国家林业局提交考察意见(格式见附件2),供专家评审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