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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申请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香港学会资深会员及会员申请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
  1、香港学会推荐的申请人由香港学会向管委会统一报名。
  2、香港学会推荐的申请人可参加内地有关培训,培训采用中文普通话,内容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
  3、申请人须参加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部分科目的全国统一资格考试,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科均为笔试),采取统一试卷、统一评分标准、统一录取分数。
  4、通过考试的申请人,经管委会报人事部和建设部核发相应证明,管委会同时向香港学会通知通过考试的人员名单。
  (二)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申请香港学会会员资格
  1、管委会推荐的申请人由管委会向香港学会统一报名,并由香港学会统一安排考试。
  2、管委会推荐的申请人可参加由香港学会安排的培训,培训采用中文普通话加英文专用名词,内容主要为香港的规划制度、实务、专业操守、城市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条例。
  3、申请人须参加香港学会安排的考试,考试分两部分:①笔试科目为《香港的规划法例,实践及专业守则》;②通过笔试的申请人须进行专业面试。笔试试题采用中、英文两种文字,由考生自由选择。面试语言采用英语加中文普通话。
  4、通过考试的申请人,根据香港学会章程与附则登记便可成为学会会员,可以使用“MHKIP”的头衔,由学会核发相关证件。
  五、与其他组织的资格互认限定
  当事人通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资格互认取得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或学会正式会员资格,不适用于申请本议案内的资格互认。同时当事人通过两地互认取得的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或香港学会正式会员资格,也不适用于管委会或香港学会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资格互认。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延长有效期限。在有效期内,双方亦可根据情况进行协商和检讨本协议内容并作出调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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