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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规划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37
附件:1.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与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资格互认协议
2.申请参加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资格互认报名表
3.香港规划师学会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与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资格互认协议考试及申请入会程序指引
建设部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1:
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与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资格互认协议
为了促进内地和香港的共同发展,加强两地规划领域的交流合作,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与香港规划师学会(以下简称香港学会)通过协商及对相关文件的比较研究,一致认同对方的教育标准和专业工作经验,并同意就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与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资格开展资格互认。
一、资格互认的原则
(一)互惠互利原则;
(二)对等原则;
(三)总量和户籍控制原则。
二、资格互认的条件
(一)香港学会资深会员及会员申请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条件
1、户籍:香港永久性居民;
2、专业资格:香港规划师学会资深会员或会员;
3、工作经验:过去五年内累计不少于一年有关内地规划工作经验;
(二)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申请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资格的条件
1、户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内地);
2、专业资格:内地已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者;
3、工作经验:过去五年内累计不少于一年有关香港规划工作经验。
三、资格互认的申请和条件审核
(一)香港申请资格互认者,应先向香港学会申请,经学会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的向管委会推荐。
(二)内地申请资格互认者;应先向管委会申请,经管委会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的向香港学会推荐。
四、资格互认的考核
由于内地与香港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划业务管理方面存在差异,管委会和香港学会同意对符合资格互认条件者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