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申请香港
规划师学会会员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建办规函[2005]3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
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规划师学会经过协商,于2005年5月24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与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资格互认协议》(附件一)。双方定于今年10月进行首批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与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资格互认。为了组织好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申请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资格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与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进行资格互认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精神,加强内地和香港规划师的交流与合作,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地繁荣。请各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注册城市规划师申请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资格申报工作。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人应满足《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与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资格互认协议》的要求条件(见附件一)。
三、申报程序
(一)个人填写《申请参加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资格互认报名表》(见附件二);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
(三)各省级注册机构对申请人员的材料汇总后,报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审核;
(四)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向香港规划师学会推荐;
(五)香港规划师学会对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推荐的人员组织进行培训、测试和面试(详细培训、测试、面试办法及费用、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通过资格考核的人员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申请须知见附件三)。
四、申报时间
自2005年6月20日至2005年7月20日。
五、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郑懿、高郅
联系电话:010-68318978,68318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