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
《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民委发[2005]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奖办法》业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民族理论及相关学科的学术研究,更好地为政府决策服务,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特设立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
第二条 参加评奖的成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正确的科研方向,遵守学术道德。
第三条 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包括每年举行一次调研报告和内部研究报告的评奖,每两年举行一次学术论文、专著等的评奖。如遇特殊情况,经委党组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四条 参评主体
(一)全国相关科研院所、高校、学术团体、党政机关及个人,均可申请参加评奖。
(二)评奖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保证参评主体的平等。
第五条 参评条件
(一)参评成果,原则上应是已公开发表、并在本研究领域有新突破、新观点、新方法,或对我国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有较高应用价值。
(二)各类参评成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符合国家标准。
(三)参评成果除调研报告(含内部研究报告)是当年研究成果外,其余应是近期研究成果,时限为三年,即自评奖日期上溯不超过三年(含三年),以公开发表时间为准。
(四)凡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奖励的研究成果(不包括民间奖励),原则上不再参加国家民委的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