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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6号——水合肼终裁公告

  (三)其他利害关系方的评论商务部2003年12月17日发布的水合肼反倾销立案公告和2004年8月3日发布的初裁公告均明确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意见。
  天津华柏企业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市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常州药物研究所、嘉兴市汇通化工有限公司、常州武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上海试四赫维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建农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在初裁前后,向调查机关提出应当考虑下游产业利益,如果征税将不符合公共利益。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的倾销行为是造成中产业实质损害的直接原因,反倾销针对的是以倾销这种不公平贸易方式进口产品,并不会对公平和正当的进口造成任何限制和障碍,从长远看,被调查产品的下游企业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中国国内产业的最终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征收反倾销税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生产的水合肼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进行了调查。调查证据显示:
  1、中国国内生产的水合肼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方面没有区别。
  2、中国国内生产的水合肼采用改进型尿素法生产工艺,进口被调查产品采用过氧化氢法或酮连氮法生产工艺。证据表明,水合肼在不同工艺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杂质种类及其含量略有差异,但无论是采用上述哪种生产工艺,衡量水合肼产品质量的标准及其主要指标是基本一致的,生产出来的水合肼产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是相同的。
  3、中国国内生产的水合肼广泛用作农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化工助剂、医药中间体、水处理等,与进口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一致。
  4、中国国内生产的水合肼主要通过直销和代理销售方式进行销售,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主要通过代理商销售。
  调查机关经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比较后认为,虽然中国国内水合肼产品与进口被调查产品采用了不同生产工艺,但是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相同,产品用途基本一致,面向相同的消费群体,具有可比性和可替代性;中国国内生产的水合肼与进口被调查产品在销售方式上有所不同,但是没有证据表明销售渠道和销售环节的不同对产品的竞争性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水合肼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初裁公告后,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23日和9月1日先后提交了《关于调整水合肼反倾销调查案中产品范围的申请书》和《关于水合肼反倾销案产品范围调整申请的补充材料》,提出将部分特定用途和规格的水合肼产品排除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产品范围以外,对这些产品不予适用反倾销措施。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声称,申请排除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水合肼产品存在本质的不同,二者应用到不同的领域,相互之间不存在竞争,不属于同类产品。
  调查机关对此进行了调查。没有证据表明申请排除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等规格水合肼产品在物理特性和化学性能、产品用途、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有实质性差异。因此,调查机关认定申请排除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等规格水合肼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对于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将部分特定用途和规格的水合肼产品排除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产品范围以外的意见,调查机关不予接受。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申请人湖南株洲化工集团翔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四川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的产业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调查证据显示,申请人产量之和占国内同类产品的100%.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有资格代表国内水合肼产业。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做出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法国ARKEMA公司(ARKEMA)
  1、正常价值
  (1)对数量要求的审查初裁后,公司提出其对中国出口的各种型号被调查产品在同一条生产线上生产,成本上没有明显差异,主张在终裁调查中不分型号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比较。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充分支持公司所提的主张,因此决定在终裁计算中,不分型号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比较。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调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总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2)关联公司交易的审查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暂排除该部分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在实地核查中,公司补充递交了关联公司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经过核查认为该证据材料能够反映该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交易的正常状况,决定在终裁中予以接受。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销售产品至关联公司的价格没有受到其关联关系的影响,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所有的国内销售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3)低于成本销售的测试在初裁后的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和费用数据及分摊办法进行了重点审查及实地核查。经核查,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的生产成本数据准确,分摊合理,决定接受该公司提供的数据来计算成本。
  调查机关根据上述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分型号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国内销售中各型号均有交易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但其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数量比例均不足20%,因此,调查机关认为这部分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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