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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6号——水合肼终裁公告

  (3)进一步收集证据为公平公正地进行本案的调查工作,调查机关于2004年8月2日至6日前往申请人企业了解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运输、包装和储存等情况。
  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初步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4)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调查机关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包括下游企业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并依法给予充分考虑。
  下游企业向调查机关提出进口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在价格、质量标准、用途等各方面与中国同类产品的区别,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以后可能会给他们带来的影响,调查机关对上述意见予以考虑。
  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申请书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比较等问题提出意见,但并未就其意见进行深入阐述,也未提出具体的主张,因此调查机关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2)应诉登记2003年12月17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参加水合肼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3]191号)。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参加应诉的企业有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美国拜耳化学品公司、日本三菱瓦斯株式会社和韩国KOC公司。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2004年1月12日,调查机关成立了水合肼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4)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2004年1月7日,调查机关发放了水合肼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在规定时间内,湖南株洲化工集团翔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四川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代理人递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经调查机关同意,法国阿托菲纳化学公司和美国拜耳化学公司在规定的延期期限内递交了《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上海润南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润迪实业有限公司、济南神州冠威经贸有限公司和上海医药工业有限公司共4家企业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5)听取和接收利害关系方意见2004年2月21日和4月7日,本案申请人湖南株洲化工集团翔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四川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先后两次向调查机关陈述了意见,并递交相关书面证据材料。2004年4月13日,美国拜耳化学品公司的代理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拜耳化学品公司退出水合肼反倾销调查的函》,申明其代理的美国拜耳化学品公司退出本案应诉。2004年7月21日,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拜会调查机关,陈述了对本案的意见。
  (6)实地核查2004年3月,本案调查组对湖南株洲化工集团翔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四川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2004年8月3日,商务部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步裁定结果,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04年8月3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发布延期公告2004年12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延期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六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5年6月17日。
  (五)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的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人、上述国家和地区各应诉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对初步裁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水合肼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4年10月14日至28日赴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韩国KOC株式会社及其贸易公司阿托菲纳大中国有限公司、日本大塚株式会社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到中国的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关于阿托菲纳有限公司(ATOFINA.S.A.)名称的变更2004年11月17日,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于在水合肼反倾销案中进行更名的申请》,提出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自2004年10月4日开始,更名为法国ARKEMA公司(ARKEMA)。经进一步调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同意该公司的更名申请,自终裁之日起,原由法国阿托菲纳有限公司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中的权力和义务将由法国ARKEMA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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