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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6号——水合肼终裁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商务部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

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3年12月17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8月3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的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及立案通知2003年10月17日,湖南株洲化工集团翔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水合肼产业向商务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上述2家申请企业2002年度和2003年1-6月的水合肼产量之和分别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12月17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商务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3年12月12日就收到国内水合肼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
  2003年12月17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调查机关约见了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所在国家和地区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韩国KOCCO.,LTD,日本三菱瓦斯化学株式会社、美国拜耳化学品公司和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国外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其中一家生产商在递交答卷后申请撤回其登记应诉并退出了本次反倾销调查。
  (2)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2004年1月9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部分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2家生产商的答卷,另外日本大塚化学株式会社作为KOC株式会社的关联贸易商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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