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有关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9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证监发[2005]51号)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行为,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行为,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购买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的行为。
第三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备案材料。
第四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股份中应当忠诚守信,勤勉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