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能协调一致的意见,报部长或主管副部长裁定。
第十五条 在审查或会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起草部门负责修改或改正: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程序要求的;
(二)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不尽一致的;
(三)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司审查通过后,形成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规章草案修改稿。
第五章 审议、公布和备案
第十七条 规章草案由部长办公会议审议。
部长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政策法规司作审查报告,起草部门作具体说明。
第十八条 部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规章草案后,政策法规司应会同起草部门,根据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送部长签发之前,先送办公厅审核。
规章草案未被通过时,由政策法规司协助起草部门按部长办公会议要求继续研究、修改或处理。
第十九条 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由部长签署铁道部令公布。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的名称、通过程序和日期、施行日期、部长署名及公布日期。
铁道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章,由铁道部长与该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规章经部长签发后,办公厅以部令形式统一编号、管理。
第二十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经部长批准,办公厅应当及时送《国务院公报》和《人民铁道报》全文刊登。
第二十一条 规章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起草部门应向政策法规司提供副本20份,并附起草说明。政策法规司应当在规章公布后的30日内报国务院法制办备案。
第六章 修改、废止和编纂
第二十二条 规章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对规章进行全面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规章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
(一)适应政策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