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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2号——呋喃酚初裁公告

  第二,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口被调查产品,全部直接用于本企业生产下游产品,从未再转售营利。进口被调查产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其生产下游产品的需要,并非是谋求从不公平贸易行为中获得利益。同时,该公司在提交给商务部的问卷中明确表示,支持本次反倾销调查。
  第三,虽然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同进口商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关联方,但是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显示,这种关联关系并未使其避免被调查进口产品倾销的影响。
  第四,在调查期内,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呋喃酚产量占中国呋喃酚总产量的绝大部分,该企业的利益完全来自呋喃酚产品的生产经营,而不是经营进口被调查产品。该企业的状况体现了中国呋喃酚产业的客观情况。
  因此,商务部在对中国呋喃酚产业进行评估时,决定不将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商务部对江苏神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调查时发现,该企业于2003年12月被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企业名称已被依法注销,目前处于企业破产清算阶段。由于原企业人员变动、财务资料被依法封存等原因,江苏神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向商务部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并且向商务部明确表示,无法按照商务部的要求提供本企业在调查期内生产经营情况的完整、准确的证据材料。
  商务部对中国国内2家呋喃酚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后认定,由于申请企业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呋喃酚产量,在2001年、2002年、2003年和2004年1—3月均占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同时,商务部无法获得江苏神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调查期内必要的证据材料。根据《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认定,申请企业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呋喃酚产业的情况。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商务部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做出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美国公司
  FMC公司(FMC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商务部审查了该公司的答卷,该公司汇报没有国内销售且出口到第三国的销售存在特殊的价格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商务部暂决定依据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的结构价格来确定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
  商务部对该公司答卷及其补充问卷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
  关于生产成本,该公司主张,调查期内个别月份由于原材料供应不足,生产故障等原因,导致生产极不正常,生产成本极高。因此,请求商务部排除上述非正常月份的生产成本,以合理的生产成本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依据。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该公司计算上述生产成本的方法不合理,且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暂不接受公司调整主张,以该公司实际发生的调查期加权平均生产成本作为确定结构价格的基础。
  关于合理费用,公司根据标准成本中的利润比分摊出了出口到中国及其出口到第三国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费用,并主张用此作为确定结构价格的基础。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该公司费用分摊方法不合理,分摊出来的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费用也不能作为确定结构价格的合理费用。因此,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暂不接受公司主张,以该公司汇报的部门收入与费用为基础重新确定了该公司合理费用。
  关于利润的确定,由于该公司没有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实际数据,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在合理的基础上确定了该公司的利润率,并以此作为确定结构价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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