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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2号——呋喃酚初裁公告

  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4年9月13日,商务部向所有应诉企业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美国FMC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务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商务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商务部收到美国FMC公司一家公司的答卷。2005年2月6日,商务部针对FMC公司已提交答卷仍需补充的部分发放了补充问卷,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问卷的答卷。商务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初裁决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4、听取各利害关系方意见,召开下游企业陈述会
  2004年9月1日,商务部接待了来访的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的代表,听取了有关意见陈述。
  2004年9月8日,商务部接收了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递交的《关于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对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的生物化学品营业转让的说明》。
  2004年12月8日,商务部接收了本案下游企业太仓鲍利葛化工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呋喃酚反倾销案下游产业需向商务部陈述的主要问题》。
  2005年1月31日、2005年2月1日,商务部分别接收了本案下游企业太仓鲍利葛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召开呋喃酚反倾销案下游企业陈述会的申请》,并于2005年3月15日召开了下游企业陈述会,听取有关意见的陈述。
  商务部在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初裁后,商务部将继续进行调查,听取各利害关系方意见。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应诉登记
  2004年8月12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参加呋喃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4]165号)。在规定的应诉期限内,美国FMC公司、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等两家国外(地区)生产者企业向商务部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商务部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4年10月15日,商务部成立了呋喃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4年9月2日,商务部向已知的所有中国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内,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递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递交了《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美国FMC公司在规定的延期期限内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召开申请人陈述会
  2004年10月22日,商务部召开了本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接收书面材料。
  2004年9月1日,商务部接待了来访的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的代表,听取了有关意见陈述。
  2004年9月8日,商务部接收了日本农药株式会社递交的《关于呋喃酚反倾销调查案件申请人资格的异议书》;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递交的《关于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对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的生物化学品营业转让的说明》。
  6、实地核查
  2004年11月和2005年1月,商务部对申请企业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及支持企业江苏神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
  商务部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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