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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2号——呋喃酚初裁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05年第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8月1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决定,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呋喃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5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呋喃酚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4年版)中的税则号列为29329910。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呋喃酚(或称7-羟基苯并呋喃)
  英文名称:Benzofuranol,7-Hydroxy或Furan phenol
  产品种类:有机杂环化合物
  产品规格:一般为呋喃酚主含量≥98%,水分≤0.1%,但是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呋喃酚含量和水分会有所不同。
  分子式:(略)
  化学结构式:(略)
  物理化学特征:呋喃酚一般为无色或淡黄色或淡红色透明油状粘稠液体。分子量为164,沸点133.6℃/2665.8pa、104℃/533.2pa,密度d4201.103g/立方厘米,d4251.0988g/立方厘米。常温下易溶于苯、甲苯、甲醇、乙醇、三氯甲烷等有机溶剂,微溶于水,但溶于强碱溶液。一般情况下较稳定,但长期暴露于空气中则被氧化。
  主要用途:可作为合成农药克百威、丁硫克百威、丙硫克百威、呋线威等产品的中间体,同时可作为医药中间体。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1.美国FMC公司 74.6%
  2.其他美国公司 113.2%
    日本公司 113.2%
    欧盟公司 113.2%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5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呋喃酚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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