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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国家海洋局、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海洋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国家海洋局、
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海洋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环函[2005]220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严格环境执法、抓紧解决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问题的有关要求,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国家海洋局、交通部、农业部、全军环办六部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以“保护海洋环境,整治违法行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为主题的海洋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为做好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1、直接向海洋排污的重点企事业单位排污和治理情况;
  2、沿海城市及入海河流主要污染物治理情况;
  3、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4、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开展情况;
  5、港口、船舶污水及垃圾处理情况;
  6、重要渔业水域、海水养殖场污染防治情况;
  7、海上倾倒废弃物污染防治情况;
  8、典型性、代表性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情况。
  二、检查重点
  1、沿海各级政府对2004年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组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采取的整改措施;
  2、沿海地区直接影响海洋环境的重点环境污染事件和近两年群众反映强烈的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重点检查群众两次以上举报,或举报后两年内仍未解决的问题。
  三、组织形式
  采取地方自查、省级抽查、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此次专项执法检查。
  1、自查。沿海各地(市、州)要对上述八个方面的检查内容,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检查活动,并将检查结果逐级上报。
  2、抽查。沿海各省级政府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并对严重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3、督查。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国家海洋局、交通部、农业部、全军环办六部门将组成三个督查组,分别赴山东、浙江、广东三省,主要对此次检查的重点问题进行督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挂牌督办;对严重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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