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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3号公告——溶剂型木器涂料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年第13号公告)


  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已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并将从今年8月1日起,列入目录内的装饰装修产品,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和未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针对化工产品的特点,为进一步规范溶剂型木器涂料强制性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我委对《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CNCA-12C-049:2004)中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进行了细化(见附件),现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溶剂型木器涂料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溶剂型木器涂料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一、溶剂型木器涂料多组分分别包装和销售,相关要求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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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树脂│  组分类型      │ 认证证书必须   │  3C标志加施方式及包装上须描述的产品信息   ┃
┃类型  │           │  描述的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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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氨 │单组分        │产品名称/类别    │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3C标志           ┃
┃ 酯类 │(漆组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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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组分        │1.产品名称/类别;  │1.在主漆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3C标志,不得在固化 ┃
┃    │(漆+固化剂+稀释剂)│2.所配固化剂的型号和│剂、稀释剂的包装上加施3C标志;         ┃
┃    │           │制造厂;      │2.施工配比;                  ┃
┃    │           │3.所配稀释剂的型号和│3.所配固化剂、稀释剂的信息,应与认证证书描述信息┃
┃    │           │制造厂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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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硝基类 │单组分        │产品名称/类别    │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3C标志           ┃
┃    │(漆组分)      │          │                        ┃
┠────┼───────────┼──────────┼────────────────────────┨
┃    │多组分        │1.产品名称/类别;  │1.在主漆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3C标志,不得在稀释剂┃
┃    │(漆+稀释)     │2.所配稀释剂的型号和│的包装上加施3C标志;              ┃
┃    │           │制造厂       │2.施工配比;                  ┃
┃    │           │          │3.所配稀释剂的信息,应与认证证书描述信息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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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醇酸类 │单组分        │产品名称/类别    │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3C标志           ┃
┃    │(漆组分)      │          │                        ┃
┠────┼───────────┼──────────┼────────────────────────┨
┃    │多组分        │1.产品名称/类别;  │1.在主漆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3C标志,不得在稀释剂┃
┃    │(漆+稀释剂)    │2.所配稀释剂的型号和│的包装上加施3C标志;              ┃
┃    │           │制造厂       │2.施工配比;                  ┃
┃    │           │          │3.所配稀释剂的信息,应与认证证书描述信息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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