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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申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申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告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的规定及有关要求,现有煤矿企业及所有生产矿井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申办程序,在2005年7月13日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提出办证申请(凡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期限早于2005年7月13日的,从其规定)。
  自2005年7月14日开始,对未按照规定提出办证申请的煤矿、提出申请但经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确认不符合条件未被受理的煤矿以及经审验不予颁证的煤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下达停产整顿的监察指令,停止其一切生产活动,并抄送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所有被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经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复产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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