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发[1997]25号 1997年10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质量,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性质的减刑,与
刑法第
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不同,必须依照
刑法及本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