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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设计单位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实施细则

化工行业设计单位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实施细则
 (1992年7月27日 化学工业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法》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行业设计单位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行业设计单位标准化水平的考核。化工行业设计单位均可自愿申请标准化水平考核。
 第三条 标准化水平考核是对各单位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相关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标准体系的综合评价和督促检查,是对设计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重要认证。对提高设计质量、人员素质、标准化水平和推动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直属设计单位(部门)的标准化水平考核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统一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属单位及化工企业内部的设计单位(部门)的标准化水平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第五条 申请标准化水平考核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地位;
  (二)具有同本单位设计规模相适应的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标准化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工程设计水平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设计采用标准的覆盖率100%;
  (四)具有主要工程设计质量水平、采用标准水平和工程设计生产装置产品标准水平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考核。
  (一)申请前两年内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因未执行技术标准而发生设计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二)有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处在整改期或尚未结案的单位。
 第七条 标准化水平考核内容包括:
  (一)工程设计成品标准水平和质量水平;
  (二)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保证技术标准贯彻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标准体系;
  (三)标准的实施能力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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