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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禁止使用无线话筒和无线电话传达涉密内容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对气象部门保存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测绘资料、地图等,要有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如发生失泄密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国家气象局保密委员会和当地保密部门,同时抄报国家测绘局,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外事部门必须经常对外事工作人员和涉外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对出国、出境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外出前的保密教育并提出保密要求,回国后要了解其保密表现情况;保密工作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外事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出国考察、培训、访问科技人员确实需要携带或邮寄秘密、内部文件(资料、刊物)出境时,必须由单位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到保密工作部门办理出境、邮寄手续。
 第三十二条 人事劳动部门或各单位领导,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新录用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上岗前的保密教育,把执行保密制度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失泄密执行制度。如发生失泄密事件,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上一级部门领导和保密部门报告,并迅速查明情况和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集体,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对泄露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五)在国家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六)长期经管国家秘密或者从事保密管理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
 第三十五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于为保守国家秘密作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可以直接给予奖励,或者向有关领导机关提出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对其责任人员由保密工作部门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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