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草拟文电稿和编辑各类文件汇编、书籍等的工作人员,必须根据《气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有关其他部门保密范围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属于国家秘密的必须在文件、电报稿以及各类资料、刊物、书籍的封面(或首页)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未标明的,均按秘密10年、机密20年、绝密30年的密级期限认定。属于内部文件、资料和刊物的应在封面(或首页)左上角标明“内部文件●不得外传”、“内部资料●不得外传”、“内部刊物●不得外传”字样。由于未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而造成泄密或扩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二)各级领导对文电起草、审核、签发及编印各类文件汇编、书籍、资料、刊物,负责保密审查和对密级确定、保密期限把关,并由单位主管领导人签发生效。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刊物及文件汇编、书籍,在拟稿、审核、签发、印刷、传递、收发、使用、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需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
(四)涉及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刊物的草稿、讨论稿、修改稿、送审稿以及在制作过程中的声像资料,承办人员必须及时清退或按机要保密规定销毁,不得私自留存。其中有保存价值的,要标明密级及保密期限,按正式文件、资料和刊物进行登记和管理。
(五)凡借阅秘密、机密级的涉外、人事、组织等档案和绝密级的各类档案,要经借阅单位和主管单位领导批准。不准使用未解密的档案资料编写公开发行的史志、书刊、论文等。
(六)档案库房要有防盗、保密措施,保证国家档案的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凡有复印机、计算机、缩微机、传真机、加密机、电子打字机和照象设备的单位应加强管理,使用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国家气象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通信主管业务部门要制定超高频、甚高频、短波单边带电台以及警报器、卫星通信等无线通信设备的使用保密规定。各使用单位要严格防止发生无线通信泄密事故。
第二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安装、使用无线电话(各种车载式、便携式、半固定式无线移动电话机)或建立无线电专用网的:属国家气象局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应报国家气象局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向国家保密局提出申请;属地方各级气象部门按《气象辅助通信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