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部门的宣传、出版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在新闻报导和各种出版物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二条 凡从事机要、保密、文秘、档案人员,必须具有对党无限忠诚、严守国家秘密的品德。对上述人员加强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保密教育,并接受上级机要和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要相对稳定,对不称职和任用不当的,应及时撤换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气象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对国家秘密文件、刊物、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处理及归档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机要保密工作。具体保密要求:
(一)对接触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要经过批准,并登记备案;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摘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刊物的,需经原制文单位批准,复制件应同原件一样管理,须摘抄的应摘抄在有编号的专用保密本上,定期抽查和清退保密本;外出人员必须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按机要保密要求办理手续。
(二)要严格管理密码电报。密码电报必须在机要室承办,需借出承办的,须经电报主管单位领导批准,并在下班前退回机要室。严禁复制和外出携带密码电报。确因工作需要摘抄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摘抄在机要专用保密本上并定期抽查和收回。
密码电报的草稿、底稿以及废稿纸交机要室统一销毁。
(三)领导干部参加有关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不得私自留存或复印,一律先送交机要室登记,并按机要文件管理规定保管和提供使用。
(四)寄送秘密以上密级的文件、刊物、资料必须包封好,编号登记经机要交通传递。
(五)不得用普通电话、电传、传真及明传电报传递秘密事项。不得用无保密措施的无线电话和其他无线通信手段谈及秘密事项。
(六)调动工作和离退休的人员,特别是经管秘密文件、资料的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清退、移交秘密(含内部)文件、资料、刊物和保密本。在没有清退移交完毕之前,不许办理调动或离退休手续。
(七)任何工作人员均不得将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刊物带回家中阅读或办公。
(八)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刊物的销毁,必须由单位机要人员统一登记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到指定的保密造纸厂监销。
第二十四条 做好文书、档案的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