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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1992年7月20日 国家气象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家秘密,有利于对外开放,促进气象工作的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气象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气象部门保密工作,必须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口管理、逐级负责、密切协同的原则。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是气象部门每个干部、职工的义务。对泄密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规,落实各项保密措施,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
 第五条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指导本地区和本单位气象工作中的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国家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气象院校应成立保密委员会。国家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应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国家气象局各职能机构应有一名司局级和一名综合处领导负责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密日常工作。保密委员会主任和保密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领导兼任,保密委员会和领导小组成员分别从业务管理、涉外和涉及国家秘密较多的单位产生。
 第七条 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保密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保密日常工作。保密办公室或负责保密日常工作的人员可设行政办公室或综合处内。
 第八条 国家气象局保密委员会在国家气象局党组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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