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29日)废止(原因:被《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健美操裁判员报批、普升考核暂行办法
(1992年7月18日 国家体育运动季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鼓励我国健美操裁判员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裁判技术水平,根据《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国际级健美操裁判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男性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女性年龄在四十岁以下。
(二)具有四年以上国家级裁判员的工作资历,并至少担任过二次国际比赛的裁判工作。
(三)专业英语(40%)和英语基础口语(60%)二项考试得分总和在80分以上。
第三条 申报国家级健美操裁判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男性年龄在六十岁以下,身高在一百七十厘米以上: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下,身高在一百五十五厘米以上。
(二)获一级健美操裁判等级称号,并至少三次担任国家体委批准的全国比赛裁判工作。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四)基础英语(30%)、《健美操竞赛规则、裁判法》(30%)和现场评分(40%)三项考试得分总和在80分以上。
第四条 报批、晋升考核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裁判员晋升考核按《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晋升国际级裁判员,由中国健美操协会向国家体委推荐,并征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同意,经国家体委批准后,以中国健美操协会名义向国际组织推荐。
(三)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考试必须填写国家体委统一印发的《等级裁判员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及所属健美操协会同意后,交有批准一级裁判员审批权的单位核准后报国家体委审批。
(四)晋升国际级裁判员,专业英语和英语基础口语考试在全国锦标赛上进行。现场评分在国际比赛(活动)中进行。
(五)晋升国家级裁判员的《健美操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考试,在全国裁判员培训班上进行。基础英语、现场评分考试,在全国锦标赛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