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关于增设“税后上缴利润”预算收入科目的通知
(92)财预字第七十四号)
随着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试点工作的开展,将有越来越多的国营企业实行“税税分流”。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实行“税利分流”试点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的情况,税后还贷。根据财政部、国家体改委(91)财改字第4号“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将实行“税利分流”试点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利润适用的预算科目、缴款凭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1992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类”中增设第148款“税后上缴利润”一个“款”级科目,“款”下按部门设“项”。此科目为中央、地方区用科目。实行“税利分流”试点的国营企业,其所得税后的利润不讼以何种形式上交国家,均适用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