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1992年7月1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材料行业(包括建筑材料、非金属矿和无机非金属材料工业,以下简称“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适应建材工业生产和发展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建材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与行业特点,制定并实施各类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以促进建材行业及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进步,保证和促使建材产品质量提高,保护用户或消费者的利益,在经济、科技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建立最佳秩序和创造最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国家建材局负责领导全国建材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其具体任务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的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家建材局在标准化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在建材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和协调全国建材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组织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审批、发布建材行业标准。
(四)指导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受理建材地方标准和国家建材局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五)组织建材行业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编制标准化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管理建材行业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受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管理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业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