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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失效]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作为原价。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合同规定的价款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合同规定的价款中包含了价款利息和手续费的,一般应将利息和手续费从原价中扣除;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大且期限不长,利息和手续费也可不单独核算。
  接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以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的价格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如系旧的固定资产,还应按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成本作为原价,并按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
  因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的固定资产,按照所发生的有关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其安装费用应当一并计入原价。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不宜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的,也可以采用工作量法。
  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一般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和分类折旧率计算。不宜采用分类折旧率的,也可以采用个别折旧率。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的原价、估计残值和使用年限计算确定。估计残值一般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
  企业加速计算折旧,一般应只限于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应当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提前报废的,不补计折旧。
  因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增加价值而调整原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调整后原价、已计折旧、估计残值和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筹建期间用于本企业工程施工的固定资产,可以在工程竣工时一次,也可以在工程施工期间按期计算折旧,并计入有关工程成本。在筹建期间使用,但与工程施工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计入开办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及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应当计算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长期闲置未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折旧。
  累计折旧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包债表中作为固定资产的减项单独反映。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应当另行核算。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存数如果与帐面记录不符,应当于查明原因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在年终结帐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原价扣除估计累计折旧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计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或者盘亏,应当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在企业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应当计入开办费。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筹建期间在一年以上、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可以分项目进行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登记入帐:
  工程用材料,比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待安装设备,比照本制度第三十条的规定;
  预付工程款,按照预付的工程款项;
  工程管理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
  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
  企业在筹建期间购入或投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也可以通过在建工程核算。
 第三十四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一般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对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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